服務條款

我們瞭解您可能會想略過本《服務條款》,但請務必詳閱。
新加坡商田中系統雲端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係依據Google Workspace代開發票服務 (以下簡稱本服務)提供此服務條款。當您送出轉移表單資料時,即表示您已閱讀、了解並同意接受本服務條款之所有內容,並同意委託本公司代付Google Workspace使用費並開立發票。如果您不同意本服務條款的內容,您應立即停止送出表單資料。本公司有權於任何時間修改或變更本服務條款之內容,並公告於本服務網站上,請您隨時注意該等修改或變更。若您於任何修改或變更後繼續使用本服務,則視為您已閱讀、了解並同意接受該等修改或變更。

第一條(隱私權政策)

本公司相當重視隱私權的保護。關於您的資料,將依「隱私權政策」保護與規範。您了解並同意當您使用本服務時,即表示您已閱讀、了解並同意接受「隱私權政策」之所有內容。

第二條(代付費用計算方式)

本公司代為支付貴公司每月的Google Workspace使用費予Google,使用費依貴公司當月實際使用費,並依發票備註欄內所註日期之彰化銀行美金現鈔賣出收盤匯率換算為新台幣並加上5%營業稅開立發票向貴公司請款。
(匯率查詢網址:https://www.bankchb.com/frontend/G0100_history.jsp,類別選「美金 現鈔」區間選「最近一個月」,請查看「收盤匯率」)

第三條(Google Workspace使用費之付款條件)

  1. 發票原則上於每月3日前開立,若3日為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天。
  2. 前項所稱之假日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公布之辦公日曆表及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情形(以本公司營業登記地為準)認定。
  3. 發票由電子發票系統開立,以PDF檔案形式透過電子郵件發送,貴公司可自行列印電子發票。信件標題為「【田中系統】電子發票開立通知信」,如有變更將會另行通知。
  4. 貴公司需於發票開立後30日內,將Google Workspace使用費依發票金額全數支付予本公司,付款方式僅接受現金匯款、轉帳,不接受支票,且匯款、轉帳手續費需由貴公司自行負擔,若貴公司擅自於匯款時扣除匯費,導致本公司實際收款金額與發票金額不符,貴公司需另外補足差額。
  5. 對貴公司開立之發票款項,貴公司應至遲於三十日內,將費用匯入本公司指定匯款帳戸,若於期限過後仍未入帳,或本公司實際收款金額與發票金額不符,若經本公司以Email 催告後七日,而貴公司仍未付款時,本公司得逕行解除本契約,若因此對貴公司造成任何使用Google Workspace的損害,本公司一概不負責。

第四條(解除契約)

  1. 貴公司得於繳清一切Google Workspace使用費後,透過以下方式終止本契約:
    由貴公司出具正式之終止書面,註明欲終止之日期,並蓋上貴公司之經濟部大小章後,以電子郵件寄送予本公司。本公司收到貴公司寄送之終止書面之pdf檔後,經本公司審核無誤後,本契約即於貴公司指定之日期終止。
  2. 若貴公司符合以下各點之任一事由,本公司得不經任何告知,解除本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於該解除生效後,亦無礙本公司對貴公司之損害賠償請求。
    1. 2.1 多次延遲付款或是多次未按照發票金額支付全額。
    2. 2.2 受票據交換所執行退票處分,或金融機構予以拒絕往來時。
    3. 2.3 受監督機關執行取消、停止營業等處分時。
    4. 2.4 受第三人執行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等,足以認定契約履行困難時。
    5. 2.5 發生破產申請、特別清算開始之申請等事實時。
    6. 2.6 決議解散、合併或轉讓全部或部分重要業務時。
    7. 2.7 財務狀況惡化、或發生足以認定有惡化之虞的相當事由(包含但不限於對已開立之支票要求向銀行延遲提示)時。
    8. 2.8 實質上受第三人支配管理,足以認定有損本契約(或個別契約)相關之貴公司或本公司的利益時。
    9. 2.9 違反本契約,且經另一方當事人以書面告知改善該違反情事,於告知10日後仍未改善該違反情事時。
    10. 2.10 其他經本公司判斷貴公司具有以前述各點為準之事由時。

第五條(其他約定事項)

本公司僅代貴公司支付Google Workspace使用費予Google,對於貴公司使用Google Workspace所產生之任何問題,本公司不提供諮詢、除錯等服務,若有相關Google Workspace之問題,貴公司需自行向Google聯繫。

第六條(禁止轉讓權利義務)

貴公司及本公司若未事前取得另一方當事人之書面同意,不得將基於本契約之相關權利或義務轉讓予第三人或作為擔保。

第七條(排除與反社會勢力之交易)

若貴公司符合以下各點之任一情事,本公司得不經任何告知,解除本契約及個別契約之部分或全部。

  1. 當事人自身或幹部為黑道、不良幫派、暴力團體、激進團體或其他類似組織及成員及其他反社會勢力(以下統稱「反社會勢力」)。
  2. 當事人自身或幹部利用反社會勢力。
  3. 當事人自身或幹部提供資金予反社會勢力或給予其方便等,協助反社會勢力維持營運或有所關係。
  4. 當事人自身或幹部被認定與反社會勢力之間存在足以受社會非難之關係。
  5. 當事人自身或利用第三人,對另一方當事人施以暴力行為、詐術、言語脅迫,損害另一方當事人之名譽及信用,或妨礙另一方當事人之業務。
  6. 為確認前項各點情事,貴公司須配合本公司進行調查。
  7. 若貴公司符合第1項各點之任一情事,或明顯有發生之虞,須立即通知本公司相關要旨。
  8. 基於第1項規定解除契約,無礙本公司針對所蒙受之損害對貴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且若因解約對貴公司造成損害,本公司一概不負賠償責任。

第八條(管轄法院)

貴公司、本公司雙方就本契約發生相關糾紛時,雙方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附件:田中系統付款銀行資訊

請貴公司將發票金額於付款期限內以轉帳或匯款至以下銀行帳戶,請特別注意下方關於付款條件的說明。

付款資訊
銀行彰化商業銀行(總代號009)永春分行
戶名新加坡商田中系統雲端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帳號5338-86-03303-4-00
付款條件
※ 本公司不接受支票。
※ 匯款金額以發票總計金額為準,匯費由付款人自行承擔,請勿內扣匯費。
※ 若本公司實收金額與發票總計金額有出入,付款人須另外補足餘額,否則將視同逾期付款。